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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
〖形成〗
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大约在13世纪中期,贵族在同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成立议会。13世纪末以后,议会经常召开,议员由贵族、市民和骑士组成,由于各个阶层的利益不同,常常不在一起开会,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上下两院。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但是,这一时期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光荣革命以后,议会相继通过《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法律上确认“议会主权”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废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实施;并规定,国王必须信奉英国国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结婚者不得继承王位。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初步确立。在这种政体下,君主是名义上的世袭国家元首,就法律地位而言,国王可以任免首相、政府大臣、法官,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宣战和媾和等。英国国王还是英联邦的元首,现在英王的头衔是“天佑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她的其他领土及领地的女王、英联邦元首、基督教护教者伊丽莎白二世”,但实际上,立宪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其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
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主要在下院。议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财政权和对行政的监督权。从表面上看,议会通过的法案要经过国王批准,但这只是一种形式,18世纪以来,英王从来没有否决过议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自19世纪中期以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逐渐保守,议会的作用下降,国家的权力中心逐渐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中。
〖特点〗
①国王:“统而不治”,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国王形式任命内阁,但内阁不对国王负责,只是形式上向国王汇报;
②议会:国家权力中心,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议会除立法、财政大权外,还拥有了对行政权的监督控制权;
③内阁:内阁:由大选中获胜的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行使行政权,但必须对议会负责;内阁的首脑是首相,内阁成员是政府各部大臣。首相的地位非常重要,他有权提名内阁成员即各部大臣,决定国家的重要政策,掌握国家的行政大权,同时他又能通过议会掌握立法权,这样,首相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④议会和内阁之间的关系:议会是立法机构,内阁是政府机关,内阁由议会选举产生,对议会负责,首相和内阁成员都是下院议员,一个政党成为议会多数党时就获得执政地位,党的领袖就会被国王任命为首相,再由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名单,组成责任制内阁。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首相和内阁就要下台,或宣布解散下院提前大选,由新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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