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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让制

租让制
〖类型〗
制度类
〖时间〗
1918年4月至1923年1月1923年1月
〖地点〗
俄国
〖制定者〗
列宁
〖背景〗
1918年3月布列斯特条约签订后,苏俄赢得了一个和平喘息时期,此时列宁不仅将经济任务提到了首位,而且还拟定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措施,这其中便包括租让制。
〖内容〗
国际新租让制是指一同政府将其部分土地、资源或权利,按照一定的条件定期交给另—国政府、团体或个人开发、使用的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国际投资方式,特别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租赁制就是把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使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商品化,适应并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租赁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一次租出,收取地价(出让金),承租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抵押贷款,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转让给别的土地使用者;另一种是土地使用者承租若千年土地使用权, 每年缴纳地租(即土地使用费),但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也不能转让。
〖评价〗
租让制对制约帝国主义的军事进攻,维护苏俄的和平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租让制对苏俄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对全俄电气化计划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租让制对苏俄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对全俄电气化计划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租让制对恢复和发展世界经济具有孟要意义;租让制对恢复和发展世界经济具有孟要意义租让制对国际无产阶级革命有积极意义;租让制对国际无产阶级革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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