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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
〖类型〗
政策类
〖时间〗
1915年
〖制定者〗
日本、袁世凯
〖内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评价〗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完全违背了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
  民族工业的短暂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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