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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海令”

“迁海令”
〖类型〗政策类
〖时间〗于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终止。
〖主体〗清朝统治者
〖内容〗当时郑成功一部在东南沿海一带继续抗击清军。为了最后消灭抗清力量,清廷发布迁海令。清廷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30~50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3次。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施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最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凡迁界之地,房屋、土地全部焚毁或废弃,重新划界围拦,不准沿海居民出海。迁界之民丢弃祖辈经营的土地房产,离乡背井,仓促奔逃,野处露栖,“死亡载道者以数十万计”。
〖评价〗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迁海令的施行,不仅给社会经济带来严重恶果,而且,由于沿海空虚,海盗乘机活动,造成沿海社会治安更不得安宁。一直到台湾最后被清军攻陷,康熙二十二年才废除“迁海”令,前后延续23年之久的迁海苛政亦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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