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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他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次。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非随心所欲地做事。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1755年,他在旅途中染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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