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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条例》

《邦联条例》
北美殖民地是筹建十三个新州统一政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在1776年北美宣布独立后不久,第二届大陆会议就提出并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条例》。但由于一些州不愿把自己的统治权交给一个全国政府,这个条例直到1781年才最后为十三州全体批准并生效。
该条例规定设立一个国会,每个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参加。每州不论人口多少,都在国会中有一票表决权。所有重大事项要有九票才能通过;而对条例的修正则需要十三州一致同意。该条例授权全国政府处理某些外交事务、宣战、管制货币铸造、确定度量衡标准、举债借款、建立邮政系统、筑路、以及征募陆军和海军,但上述权力不是专有的;每个州都可以做这些事情。然而,该条例却没有授权国会征税和筹款;国会只能向各州募集款项。国会也无权管制外贸、建立全国法庭、或强制实施自己的命令。
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按《邦联条例》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2至7人组成;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第三,中央权力极小。
各州都表现得很悭吝,它们往往设立关税壁垒来相互扼制;而且很少能有九个州意见一致以通过重要立法。正是由于邦联条例的种种缺陷,才最终导致了制宪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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